“曾经有不少采购人在采购结果已经产生后,不是依法与供应商签采购合同,而是违法与供应商再讨价还价或设置合同签订障碍,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是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何梅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实地采访时强调。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制订、审查、签订、公开、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工作,银川市财政局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要求采购人完善制度、明确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
明确合同内容七点注意事项
据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汪欣介绍,为规范全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银川市财政局为各级采购人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七大要点:
要点一,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要点二,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要点三,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可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参考使用本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要点四,采购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要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进行明确。
同时,银川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在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如要点五提示,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封样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合同当事人其他有效约定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组成部分。要点六明确,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予以退还。要点七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对于供应商不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要公开
据悉,银川市财政局还对政府合同审查、签订、公开、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以及履约验收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汪欣介绍,在合同审查环节,银川市财政局提醒采购人留意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在合同签订环节,银川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保证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金额以及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完整;明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关于合同备案,银川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依法发布合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在合同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方面,银川市财政局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成立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出具验收书。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信用评价指标,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至履约验收期间双方的履约情况,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进行评价。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针对在履约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情况,银川市财政局明确,在规定的情形下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并实行公告。
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银川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落实逾期付款补偿机制,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需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逾期未支付情况清理常态机制,要在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全年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逾期未支付情况,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